成都破产管理人资格申请的条件有:
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入册申请。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从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