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包括放弃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包括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有以明示的方式即作为的方式放弃担保物权的,也有以默示的方式即不作为的方式放弃担保物权的,相对而言,以作为的方式认定放弃担保物权的较易认定,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担保物权的有时较难认定,易引起争议。
担保人对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抗辩,是指担保人用之以抵销债权人主张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的对抗,既包括担保责任的金额的对抗,也包括担保责任的期限或顺序的对抗,都是因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造成了自己的相应利益损害,这样担保人就有权主张在放弃担保物权而致损害自己利益的范围内免责,如果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担保物权并不造成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加重或者不造成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利的损失,则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担保人无权抗辩,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不论债权人选择向谁主张权利,担保人均无权抗辩,但当债权人违法对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有权对因此而加重自己责任的部分抗辩,对于法律规定的担保人的抗辩权应在该意义上予以解读。当抵押权人放弃第三人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有关实现该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或者说前提是抵押权人对该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选择起诉的权利,这应是综合《担保法》、《物权法》以上法条精神的正当理解与把握。”(注1)对于抵押权人放弃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时,保证人是否因此而豁免或减轻自己的担保责任亦应作此把握。
也就是说,担保人对债权人放弃的担保物权是否享有相应的免除责任的权利,应根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与被放弃的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如果物保责任在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后,则债权人放弃物保将使担保人的原物保保护屏障灭失,其由原来担保的补充责任变为直接责任,担保人当然对这种非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免责,如果物保责任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无前后之别,债权人既可以向物保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且担保人被主张权利后又不能向物保人主张物保权利,则债权人放弃物保不会对担保人造成任何损害,担保人就无权主张相应的免责。以上是对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