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村地区,土地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的依据,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一组租金收据,共14份,证明双方实际月租为3420元;被上诉人也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租金收据质证认为,对其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上诉人在2017年2月份之后是有向被上诉人交电费、广告费及水费,上诉人刚刚陈述被上诉人拒收租金,事实上,上诉人可以直接向被上诉人缴纳电费、广告费及水费的,也可以向被上诉人缴纳租金。从上诉人缴纳证据看,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缴纳租金。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质证认为,对其三性无法确认,而且不是新证据,被上诉人一审没有提交,本案土地权属到底是村小组还是相关第三方案外人,不能仅仅由村小组证实,应由国土部门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