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闲置土地,请对照这四条标准
按照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的解释,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一是以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为参考,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二是就司法查封性质而言,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旦法院判定以土地作为资产清偿债务时,其开发建设成本将不计入土地资产,债务人前期投入将化为泡影,因此债务人不会在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投资建设。
三是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将司法查封纳入了政府原因的范畴,所以若是一是以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为参考,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二是就司法查封性质而言,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旦法院判定以土地作为资产清偿债务时,其开发建设成本将不计入土地资产,债务人前期投入将化为泡影,因此债务人不会在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投资建设。
三是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将司法查封纳入了政府原因的范畴。若是产生了闲置土地的司法纠纷无法解决的,建议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