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当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在2002年,同样是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 按照《若干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申报债权。
以上就是对按照规定债权人能否申请债权担保人破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