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除合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定,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因为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合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解除,均不影响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