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代理商是行纪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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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代理合同不是行纪合同,二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行纪合同一般指的就是委托他人进行劳动的合同,而且一般从事的是贸易合同,但代理合同并不局限于贸易合同。
那代理商是行纪合同吗?

一、那代理商是行纪合同吗?

那代理商不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

二、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 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二者的相 似之处。

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

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行纪人的风险比代理人大得多。正因为 如此,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而行纪人的活动都是有偿的,并且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 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民法典》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且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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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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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代理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纪合同是代理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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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区别
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财产性质不同: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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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违纪向那儿投诉?
[律师回复] 一、要申请低保,必须需要以下多少个要求。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又不能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本领的城市居民。 2.尚有肯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城市居民。 3.拥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乡下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乡下户口或外省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家庭人员。 4.原为本市非乡下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解决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要求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手续,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4.家庭收入证明。 三、解决流程 1、申请爱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议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手续、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准许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4、准许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组织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准许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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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要去注册一个新的商标,由于义务太忙想要人家代理,那代理商标注册哪家最专业呢?
[律师回复]
1、 要看是否有悠久的历史:商标办理周期很长,新申请需要至少1年半才会发证;变更、转让、合同备案、续展也需要近1年时间。历史悠久的代理组织已经成熟,不会象那些新成立的小所那样因短期的经营问题而倒闭,这样才能让您对所办商标放心,避免陷入一年以后拿不到注册证又找不到人,还投诉无门的窘境;
2、 要看人员是否专业:中国有实力的代理人员都持有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代理人员资格证,全国持有这种证书的尚不足2000人
3、 要看其代理量大小:2003年国家放开商标代理市场以来,全国新成立了大大小小近千家商标代理组织,其中河南有40余家,在这些商标代理组织中,大部分年代理量只有几十件,根本不足以维持生存,一年时间不到,因为这个原因而倒闭的已有数十家。
4、 要看信誉度:规模大、有信誉度的代理组织代理商标转让会事实求是,事先会如实告诉您办理商标的周期和各项费用;一些缺乏信誉的代理组织往往会吹嘘自己几个月就会为您办好商标,这种情况只是预视欺骗行为的开始;
5、 要看是否已经有办好的注册证:
6、 要看是否在国家局备案。
7、商标所与专利所联合,有益于增强事务所得整体实力.专利代理人实行较为严格得考试制度,录取率较低,执业得稳定性高.而专利商标所联合为一体,是国际上普遍得组织形式.因此,较大型的专利商标事务所不仅避免事务所倒闭的窘境,而且工作经验和代理质量明显高于普通的商标代理机构。
8、最好委托北京的商标转让代理公司,正规公司的公司体质完善,一般从转让之初到最后的拿到注册证都有固定的商标顾问跟踪,经验丰富,提交通过的几率大大增加,很多人知道,早一点提交通过的概率会大于晚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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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是行纪合同吗?
进口代理不是行纪合同。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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