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所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此为医疗事故罪的通说概念。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法律传统和对医疗伦理的看法各有差异,导致了各国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持不同的评价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
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我国同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规定为业务过失罪中的一种。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征有哪些特点
从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来看,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如下特点:
1、卫生技术人员是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作为防病治病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2、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业务活动都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卫生技术人员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行医许可证以后,才能合法行医。
在我国,执行医疗业务的有国家和集体的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者。国家和集体的医疗已获得行医许可证,因此,其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当属合法的行医。个体开业医生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始取得行医资格,才能合法地执行医疗业务。因此,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从事业务活动经过了有关机关的审查批准,是卫生技术人员的二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