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答案是《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韦某就保险理赔问题曾于2009年9月起诉保险公司,该案庭审中,韦某代理人陈述韦某从购车之日起一直从事营运。故保险公司自该案庭审时即已知道韦某所投保的车辆实际从事营运。且根据该款规定,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即丧失合同的解除权。故对韦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