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吕某,男,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8499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至今未解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审理查明:申请人1995年10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当事人1998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2日,双方当事人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初,申请人担任行政部经理,月工资7527元。201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解聘申请人行政部经理职务,理由是为规范单位管理层聘任和解聘程序,强化经营管理力度,增强管理岗位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严密性。解聘岗位后申请人按待岗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申请人要求从入职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变更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从2008年起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被解聘行政部经理职务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27×18.5个月)。据此,根据《劳动法》第78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9249.5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某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