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执行裁定书》与契税相关的实体裁判法律文书有区别。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中的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前述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67号文件中规定的裁定。
第
二,只有67号文件专指的《执行裁定书》才能在不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情形下进行契税报缴。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对于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案件,会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制作“某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实务中,切不可把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相关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或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与执行裁定书混淆,特别是不能把执行阶段的广义的各种民事裁定书与专用的《执行裁定书》混淆。因此,发生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时,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原件。以上所述是我的关于契税执行裁定书内容有哪些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