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仲裁协议确认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正确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意义重大。仲裁协议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无争议,该仲裁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机构即具有了受理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案件的依据,而排除了其它的管辖权,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
(二)争议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对异议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形式约定不规范的认定。当事人由于受自身法律知识或者对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机构了解程度的限制,订立仲裁协议时不能正确表述仲裁机构名称,导致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够规范。如表述成“凉山州仲裁委员会”、“本州仲裁委员会”、“当地仲裁委员会”、“ 凉山仲裁机构”、“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仲裁委员会”、“凉山经济仲裁委员会”等。鉴于我州目前只有凉山仲裁委员会一个民商事仲裁机构,只要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机构,文字和逻辑没有歧义、不具有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就视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无争议,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3、多个仲裁约定的认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由于协议体现了双方要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随后仲裁争议只要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都应当认定仲裁协议选定了仲裁委员会,而排除其它管辖。
4、双重约定的认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如果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则应当认定为有关当事人就由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达成了一致,约定的仲裁机构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此情形下,有关当事人以双重约定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仲裁协议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受理并移送相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3、人民法院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关于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处理
仲裁所涉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和证据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者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者有关财产,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规范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关规定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书;
(2)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保全财产或者证据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仲裁委员会出具公函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公函并提交关于保全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受理:
(1)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申请证据保全时,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
(3)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申请人在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
(4)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5)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者造成证据灭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裁定书送达仲裁委员会和相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事由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拒绝作出裁定。
我想你就商事仲裁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