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
一、证照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 (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0条、第 21条的 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建设矿井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 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4、 建设矿井 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5、 建设矿井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 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6、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 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 下井制度,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 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4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条规定。
2、 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1083-2011) 4.
3、 4.
4、 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1083-2011) 4.
3、 4.
4、 4.
5、 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 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 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 2012〕 153号)文件第 17条、第 18条等规定。
3、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 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条、第 19条、第 43条, 《煤 矿安全规程》第 4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条规定。
4、 建设矿井 建设、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1083-2011) 4.3等规定。
三、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配备矿井“五职”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1条、第
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条规定。
2、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第 9条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9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第 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21条规定。
4、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条、 《安全生产法》第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