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对于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
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说来,陈某将无法就要求公司补缴社
会保险的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并且笔者了解下来,常州市部分区劳动仲裁委也的
确不受理此类案件。
但笔者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lt;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
研讨会纪要gt;的通知》[苏劳社(2000)23 号]中发现另一种倾向性意见,该通知
第4 条第1 款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
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
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
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4 条第2 款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然陈某的情况属于第2 款,劳动仲
裁委应当受理陈某的仲裁申请。另外,笔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岁
以前,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技术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