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1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9人
专家导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提出的劳动仲裁,可能因为双方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受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考虑受理其申请,为权益保障留下一线希望。
超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吗

一、超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吗

若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之后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这是因为在劳动者超出退休年龄之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往往会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劳动者并未享受养老保险福利或者未能成功领取到退休金的情况下,倘若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那么这样的劳动仲裁案子或许有望获得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如何辞退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法律体系中,对于离退休人员再度受聘于用人单位的情况,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根据这些规则,离退休人员应依照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规范行事,且双方如有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意向,应按照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手续;

若协议中并无此项约定,则应通过友好磋商来加以解决。

这一系列严谨的规定均清晰表明,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时,他们与用人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无需签署常规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需签署聘用协议。

由此可见,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既定的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当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之时;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际;

3.劳动者不幸去世,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是被宣告失踪之时;

4.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挫折,被依法宣布破产之时;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是用人单位自身做出决定,决定提前解散之时;

6.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也会自动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超过退休年龄工亡赔偿金怎么算

对于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工亡赔偿问题,其计算过程相对较为繁琐。一般而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会被视为劳动关系,而更倾向于被界定为劳务关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仍然有可能按照工亡的方式进行处理。工亡赔偿金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的金额是根据上一年度该地区全体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得出,为期六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为工亡事件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具体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工资差距、亲属状况等诸多因素予以精确计算。我们建议您务必做好充分准备,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件、以及死亡证明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超法定退休年龄后提出的劳动仲裁,多因关系转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受理。但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未享养老保险或退休金,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或可考虑受理其申请,为权益保障留有一线希望。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超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吗
一键咨询
  • 152****6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0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1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6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受理吗
[律师回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一般不受理,可在取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后,到公司所在地的提讼。
相关案例
刘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2000年5月被某事业单位聘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加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本人年龄太大,且所在省份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故未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凌晨3时,刘某因追击进入该单位盗窃的小偷,天黑道路不平摔倒,造成左腿股骨头严重骨折。单位送刘某去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用,待病情稳定后,提出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支付了相当于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刘某提出自己受伤应当视作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更换股骨头所需的所有费用。在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刘某向该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以发生伤亡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遂向人民提讼,要求研究所承担其后续医疗费用,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作何理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一律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作为一种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不一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是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质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而言并不公平。
(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甚为勉强,此二者并不竞合。
(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律师回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一般不受理,可在取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后,到公司所在地的提讼。
相关案例
刘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2000年5月被某事业单位聘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加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本人年龄太大,且所在省份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故未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凌晨3时,刘某因追击进入该单位盗窃的小偷,天黑道路不平摔倒,造成左腿股骨头严重骨折。单位送刘某去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用,待病情稳定后,提出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支付了相当于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刘某提出自己受伤应当视作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更换股骨头所需的所有费用。在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刘某向该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以发生伤亡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遂向人民提讼,要求研究所承担其后续医疗费用,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作何理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一律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作为一种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不一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是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质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而言并不公平。
(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甚为勉强,此二者并不竞合。
(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否合法
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不合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仲裁的话,必须要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一些仲裁请求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能够关于之外的事项来做出一个判断,而现在对劳动者来说,提起劳动仲裁的话,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具体的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的手段。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退休职工受工伤,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可以鉴定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3.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仲裁委的裁决能超出仲裁请求吗
仲裁委的裁决当然不能超出仲裁请求,而且一般也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仲裁委就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结果的,如果已经超出了仲裁请求,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发现仲裁程序违法的,证据是伪造的,都能予以撤销。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超过退休年龄工厂受伤要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过退休年龄工厂工作中受伤,工厂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9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死亡原因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属于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年龄的误工费吗?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单位不接受仲裁裁决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恶意不接受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会依法送达。 用人单位拒绝里过去劳动仲裁文书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的,将丧失向人民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9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退休年龄能否享受误工费
在法律上到了退休年龄的这些人,理论上已经全部都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政策的,但实际上,不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不能再去生活中寻找其他的工作了,可是人们就是对生活中退休年龄能否享受误工费这个问题争执不休,今天在这里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在生活中还有参加工作的,是可以享受误工费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单位拖欠工资,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恶意不接受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会依法送达。 用人单位拒绝里过去劳动仲裁文书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的,将丧失向人民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9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 > 超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