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是按照原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可以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可以按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在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实践当中,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嫌疑人构成的罪名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是另外构成其他罪名时,一般会给公诉机关发司法建议书,变更指控的罪名。但无论公诉机关是否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进行变更,法院都可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