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一再催促原告签订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原告在看完协议后要求被告增加一条违约解除合同的条款,即若该车系水泡车或事故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同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原告将身份证原件快递给被告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被告发送车辆登记档案袋及背面有车主为被告的临时牌照的照片后,原告将130,000元车款转账给被告。同月27日晚,原告飞至上海,次日双方约定见面,原告发现车辆并非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此时解释称,该车辆最初系被告岳父购买,后来为了办理沪C牌照,故将车辆过户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原告考虑到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也有可能,故未追究,当即同意将车辆尾款253,000元给付被告。因被告表示其欠朋友债务,要求原告将尾款中的200,000元直接转账给其朋友陈亮,剩余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