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有利弊。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
1、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对受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来说,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嫌疑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缴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
1、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如何选择,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实际上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