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向人社局所述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制办审查作出了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工伤职工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局或者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