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如何推翻
关于“帮信罪”的解读,具体而言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欲彻底否认此种类型的指控,常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在行为人手中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或者他的行动本身并不足以被解读为起到了“帮助”犯罪的作用。举例来说,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对于相关的犯罪活动毫不知情,或者他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协助效果,那么这就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辩护理由。除此之外,如果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形式的违法现象,当事人同样有权提出排除这些非法证据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如何断定明知犯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情况的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其次,在提供资金投放广告等方式上,其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三,违反相关规定获得的利益在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类似地,向超过三名对象提供了此类协助;
再次,若个人于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接下来,如果您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最后,若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以及非银行支付账户这类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在线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五份(件)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份以上者,均将被视为实际意义上的“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成功地撤销或者推翻"帮信罪"的指控方面,需要我们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图,并且他/她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与配合。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事先对于犯罪活动毫不知情,或者他/她的行为并没有给犯罪活动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和援助,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辩护理由来使用。此外,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存在着违法的情况,那么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排除这些非法的证据。因此,充足的证据以及合法的程序是决定是否能成功撤销指控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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