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相关争议具有的管辖权。在商事争议中,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当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即便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也会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1)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9) 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以上就是关于“商事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申请条件”的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