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从上述规定可见,全国统一的法规仅规定了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在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中有规定,但不是强制性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上述条文的用词是“单位批准”,言外之意是如果“单位不批准”就没有哺乳假!这个条文实质上是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员工谋福利,私企员工就没这个福份了!因为私企老板可以不批准呀!综上所述:若公司给员工哺乳假是人情,不给哺乳假,员工也打不起官司、告不起状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