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468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要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影响,以免伤害夫妻感情。
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
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多为日夜操劳的老人着想,多为需要家庭和睦温暖的天真孩子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901号判决认为,有人说:“什么是夫妻?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毫无疑问,这些话是有道理的,夫妻相处务必要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宽容。本案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二人之间的矛盾不外乎是理解、信任出了问题,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原、被告作为年近六旬的老人,双方登记结婚已有32年,子女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回首夫妻二人携手度过的风雨经历,二人应倍加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虽然原告诉求离婚,但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012号判决认为: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委,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43号判决认为: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婚生子安博瑄刚满10周岁,正处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10余年的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内向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双方老人的承诺,念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且被告安某某并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故万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山东法院不准离婚判决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