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人以为刑事诉讼法这个条文的立法本意是犯罪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被害人就是处于这个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中的特定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国家公诉的形式得到间接保护的。基于这个理论,认为受害人的利益已经通过国家公诉的过程得到了保护。所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说:受害人提出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