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所谓刑事诉讼和解,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但不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还不包括退赔等。
2.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了或者退赔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了,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