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庭后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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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调解的,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是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可以在开庭过程中对双方调解,听取双方对案件理由的陈述,提供赔偿方案,如调解成功,则由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对被告有法律效力,要按照约定支付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庭后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庭后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可以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调解书已经作出送达当事人后就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诉的机会。所以已经调解书确定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是不同反悔的。当然,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私下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由另一方申请撤诉。

二、法院调解书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往往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庭审中受理,可以展开调解,围绕案件基本属实及造成损失,法院听取双方意见,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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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从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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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开庭程序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准备要打官司,是刑事付民事。
[律师回复]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以上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开庭程序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因为刚好是一起刑事案件的目击者,现在协助警方在开庭,想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开庭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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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
一,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调解的职能作用,认识到调解是实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需要,是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需要,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审判人员要端正思想态度,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做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让当事人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二,要搞好案件审查工作。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案件审理的一个及其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和结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以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以内,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中要做到严把四关:一是严把证据关,查证据是否充分,来源是否合法;二是严把事实关,查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矛盾;三是严把程序关,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程序规定办案;四是严把适用强制措施关,查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种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能立案,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的案件,应采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对经过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查期间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不应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内。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质量,杜绝了错案问题的发生。
二、熟悉案情,掌握基本概况
熟悉案情是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础。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前,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审查到位。刑事案件立案后,庭长要阅卷审查,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后,方可将案件移交给主审人进行审理;二是分析到位。主审人要反复地阅卷,认真制作阅卷笔录、庭审题纲,对案情做出综合分析,充分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部分等,做到吃透案情,胸有成竹;三是告知到位。案件立案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告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委托他人辩护权、拒绝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权利。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委托代理人权。开庭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经审判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当事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辩论权,被告人有
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阅读和补充改正权。案件宣判后,应告知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有提出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权,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权。四是审核到位。
首先要审核公诉机关派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是否有办案权力,出庭人员与起诉书是否一致;
其次要审核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是否委托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被委托人有几个?基本概况如何;其三要审核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哪些原告人?他们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他们的基本概况如何;第四要审核是否有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如有基本概况如何。在审核过程中,要将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详细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写清写明,记录在案。同时,我们还应指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写诉状,向他们讲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通知他们将诉状和相关证据按规定及时递交法院,并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还要了解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是否向被害人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如赔偿了,赔偿的情况如何;如没赔偿,没赔偿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有赔偿能力的,赔偿的方式怎样,无赔偿能力的,还要了解其近亲属是否有能力为其赔偿,是否愿意为其赔偿。同时,必要时还要邀请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起旁听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只有全面熟悉案情,庭审工作到位,才能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前调解,释明有关法律

一,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庭前,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原被告人双方进行调解,庭前调解是解决原被告人之间矛盾的最重要环节。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有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件一般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就能主动明确地表示愿意赔偿,并要求委托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在庭前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不愿意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释明法律。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主审法官在庭前要做到四个讲明:一是要向被告人讲明法律规定。要向被告人讲明《刑法》、《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刑事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被告人明白由于他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既使不同意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也应将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如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还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向被告人讲明调解的重要性。如果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这不仅是法定的酌定从轻情节,而且还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相互之间矛盾;三是要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讲明赔偿的作用。在庭前调解时,主审法官还要邀请被告人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及朋友等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一起旁听庭审,参加调解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庭前调解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到赔偿的重要意义,以及赔偿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起的作用,要让他们知道,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作为被告人的亲属从人道主义方面也理应有义务、有责任对被害人给予安慰和关怀;四是要向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必须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作好被告人工作的同时,也不能一昧地强调被告人的赔偿义务,还应当向被害人讲明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切合实际,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漫天要价,各项请求部分必须明确,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和项目有权主张、有权放弃;对有能力赔偿,并对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和项目无争议的,可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无能力赔偿,但其亲属朋友愿意为其垫付赔偿的,可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有权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承受的能力而定,该让步的让步,以达到赔偿目的。这样,会使被害人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通过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明各自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调解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说理到位、以理服人,就会使他们都能主动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达到调解目的。实践证明,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0%以上,是通过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
四、寻找时机,加大调解力度

一,用法律威慑。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原被告人之间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虽然经过庭前多次调解,但仍没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类案件,必须抓住刑事部分开庭审理这个有利时机进行调解。要通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的陈述、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等程序,用法庭的庄严、法律的威力来震慑被告人,教育其家属。要让被告人真正从心里认识到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同时,主审法官还要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近亲属,与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近亲属解释清楚,按法律规定哪些是从重情节,哪些是从轻情节,哪些是法定从重情节,哪些是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讲明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所犯罪行的刑期划分情况。实行定罪量刑公开化,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己所犯罪刑的大致刑期,打消被告人及其亲属心里存在的赔偿不从轻的故虑,从而促使被告人能主动要求赔偿,
最后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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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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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牵涉进一间刑事案件,现在想申请民事赔偿,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一下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从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以上是我对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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