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条明确了规范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在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实施验收时,提供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即符合规范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换言之,要求施工时,对照规范来执行,因而规范起到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
1.0.2 本条说明了适用范围和适用的电压等级,将本规范的适用电压等级由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的用电量在不断上升,建筑工程中已大量采用35kV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因此对电压等级进行了调整。
1.0.3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
一,虽然制订规范时,已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协调一致,但不可能全部反映出来,尤其是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技术条件中,对安装、试验和使用要求部分,更是不可能全部、完整反映。所以制订本规范时,已注意到这个情况,对新产品安装、新技术应用的施工质量验收作了比较灵活的描述。
第
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新的生产力发展迅猛。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技术管理更趋向于国际化,与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更迭或修正已趋于常态化,本规范也在所难免,这层含义是说明要有动态观念,密切注意变化,能及时顺利执行本规范,尤其在产品质量的验收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