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上列第一项和第二项涉及到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在《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存在不同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质量法》系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该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2.海上货物运输诉讼:1年。(《海商法》257条)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
4.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合同法》第129条)
5.人寿保险金:5年(《保险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