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法律依据要先为建筑事故定性分析,有以下内容: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