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使用、承租问题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有法院判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均可承租的情况。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