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协商,在乙方向宝鸡金台区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500万元。
二、合同的期限:
自正式放款之日起即2012 年9 月日至2013年9 月日止,时间壹年。
三、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