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商业假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与他人之商业标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记,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或者明示或暗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
包括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商品虚假标识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业假冒行为做了规定。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与实际情况不服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三、商业诽谤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业诽谤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 与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