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属于法定债权,此无争议,债权人对于该债权享有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权利。可以看到,债权人对于该债权拥有完整的四项权能,显然可以依法转让该债权。
(一)债权转让
狭义的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广义的债权转让包括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在内的债权移转的法律事实,这其实与广义的债的变更构成了交叉,下文阐述。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起组成债的移转法律制度。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无因性和处分性三种基本特征。首先需要说明,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应该是一种主动行为,包括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或者仅仅是转让人的单方行为。如果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自然的债权移转效果不是我们这里探讨的债权转让。比如,法定继承当中,被继承人的死亡自然使继承人享有债权,这是一种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债权的自然移转。
(二)法定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处分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赋予了该债权以强制执行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债权人可以作出某种选择。即债权人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放弃,同时自然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债权人把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正是一种处分自己债权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们明确了债权人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债权,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处分行为是否可以产生预期的合法效力呢?
第
一、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对此债权具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第
二、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了转让。债权转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合法债权,从鼓励交易和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应当允许绝大部分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社会道德,法律不应当进行过多干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种性质的债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要么,债权人单方通知债务人已经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这种转让只要第三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即为有效,当然,转让过程中不能增加债务人不必要的履行成本。要么,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同时通知债务人,也为有效。
第
三、转让债权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转移,第三人取代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第三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同时,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从而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在债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退出。以上是对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转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