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创业板公司没有被暂停上市,仍然有机会可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来改善其资产质量。而且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创业板有了先例。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四、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简化审核程序,完善并购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持续发展。
创业板不允许借壳、重组监管在升级,目前借壳上市的认定有模糊地带,只有实际控制人变更和注入资产同时发生,才属于借壳上市,若只存在一种情形则不在此列。这就意味着,只要不触动“实际控制人”这一敏感地带,量身重组而后曲线借壳,仍然存在操作空间。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曲线借壳的空间不仅如此。在实际案例中,即使实际控制人不同,公司也可以将重组方暂时作为二股东或者三股东,然后原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限售股套现的方式日后逐步退出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也能达到让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位的目的。如此,就变成了股权或资产收购,也不触发借壳上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