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资产并购开具发票问题应分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1、若所述企业重组资产并购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要缴纳营业税。由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因此,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中属于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转让的,应缴纳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仍缴纳营业税。此种情况下,企业转让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征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企业应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如果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发售《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的,企业应开具《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资产受让方应凭收款收据、合同、入库单、资产验收单等作为入账依据,而不能仅凭评估报告入账。企业转让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所述企业重组资产并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涉及的货物转让、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转让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资产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