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一种,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债务偿还上的顺序,即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郝云律师:技术派律师,供职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婚姻继承案件、民间借贷、公司法务、房产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想你就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已经清楚,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