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制及实践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所适用的乃是保证期间,然而债务加入则是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制度,皆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2.义务来源各异。在此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乃是源于从属主债务之一种义务,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相比之下,债务加入则以原有债务人同等的地位行事,需负担与原始债务人相同的清偿债务的责任。
3.对于责任之追偿方式亦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然而债务加入对于是否能够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问题,相关法条尚未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被中断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
同时,请注意,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于保证期限满期之前曾请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一天起,便需开始计算此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应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同样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此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我国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民事权利保障所设置的诉讼时效周期为三年。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从权利享有人实际知晓或应该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开始算起,并且还要从责任人都知道的这一天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已过去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享有人的申请作出适当的延期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标准约定是多少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如若未能做出相关约定,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这里提及的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所负担保义务具体期限的规定,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
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到期结束的,该种情形被视为双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同样地,如未作出约定或者对此事项约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仍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此外,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之久的,通常情况下法律亦会承认其合法性。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在法律规制及实践上存在明显差异。保证期间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而债务加入则遵循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主债务的义务,具有附属性;债务加入则与原始债务人地位相同,承担相同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后可追偿,而债务加入追偿权尚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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