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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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参与之法律关系连带责任担保与债务加入之差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两者所适用之期间有所不同;连带责任担保适用确保责任各项规定,而债务加入则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争讼时效制度。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均采纳了此两种制度作为参考依据。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

一、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制及实践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所适用的乃是保证期间,然而债务加入则是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制度,皆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2.义务来源各异。在此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乃是源于从属主债务之一种义务,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相比之下,债务加入则以原有债务人同等的地位行事,需负担与原始债务人相同的清偿债务的责任。

3.对于责任之追偿方式亦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然而债务加入对于是否能够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问题,相关法条尚未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被中断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

同时,请注意,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于保证期限满期之前曾请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一天起,便需开始计算此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应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同样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此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我国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民事权利保障所设置的诉讼时效周期为三年。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从权利享有人实际知晓或应该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开始算起,并且还要从责任人都知道的这一天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已过去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享有人的申请作出适当的延期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标准约定是多少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如若未能做出相关约定,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这里提及的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所负担保义务具体期限的规定,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

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到期结束的,该种情形被视为双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同样地,如未作出约定或者对此事项约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仍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此外,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之久的,通常情况下法律亦会承认其合法性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在法律规制及实践上存在明显差异。保证期间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而债务加入则遵循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主债务的义务,具有附属性;债务加入则与原始债务人地位相同,承担相同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后可追偿,而债务加入追偿权尚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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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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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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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在责任承担上是非常相似的,但是二者实际上也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在对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上,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给债权带来的保障力度也是不同的。不论是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二者承担的都是保证责任,区别与债务加入承担的债务责任。
通过上面关于债务加入与连带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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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郝云律师:技术派律师,供职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婚姻继承案件、民间借贷、公司法务、房产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想你就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已经清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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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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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与不连带债务是一样的意思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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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有区别吗
连带责任涉及多个债务人间的相互责任,任一债务人需对整体债务负责;而无限连带责任特指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需对其关联方或担保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区别在于责任主体和范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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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加入后 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04年年底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06年2月6日,李某的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李父未归还借款。2008年3月,张某诉至,请求李父归还借款2万元。李父认为,自己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自己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自己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李父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张某接受李父还款计划的行为,只是表明其同意李父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父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父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李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不连带债务和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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