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认担保了可以进行追偿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则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为了确保保证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还规定了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等等,诸如此类情形,包括在保证中主合同人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