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决算后债权的转让不受限制
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原则上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的巨额债权后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实践中应当延续这一规定的做法,在最高额抵押经过决算、被担保债权定额化后,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即定额后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按照普通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在主债权(基础合同)转让时,抵押权原则上也随之转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