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果是依照法律规定所制订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公司(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并公示,很多地方还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要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这样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其全体人员就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