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保抵押字第号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1.2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1.3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的年第号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1.4 合同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年第号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1.5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年第号担保服务合同。
2. 鉴于
2.1 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一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合同一项下借款(承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 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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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抵押合同。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3.1 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2 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3.3合同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3.4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5依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4.1 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2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合同第
3.1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按合同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合同第
3.2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
3.3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第
3.4和
3.5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4.3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由甲方保管。
4.4 如合同一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5.1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合同第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5.2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5.1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6.1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