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时,出让人与受让人都会签订转让合同,但由于金融不良债权往往涉及国家利益,某些情况下会认为转让合同无效,从而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这时,受让人能否追究对方的责任,至关重要。
当转让合同无效时,受让人能否追究出让人的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单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当转让合同无效时,只要出让人存在过错的,受让人就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受让人要求出让人赔偿的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的利息损失为限。
2、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打包转让,当“资产包”转让出现违法情形时,也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1)整个“资产包”转让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处置较为简单,类比单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无效时进行处理就可以了。
(2)整个资产包中,存在单笔或数笔转让无效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整个资产包转让无效。从而相互返还财产,要求过错方承担补偿责任,就可以了。
(3)整个资产包中,存在单笔或数笔转让无效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已履行或易清洁部分有效,未履行或未清洁的部分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受让人将无效部分的金融不良债权退还给出让人的,出让人可以不退还相应的价金。换而言之,就是受让人不能再追究出让人的法律责任,要其补偿损失了。
由于金融不良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都会涉及到国家利益问题,因而,法律上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至于具体有哪些情形,大家可以详看《纪要》第六条的规定,里面内容非常多,也非常详细具体,在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实践中,倘若遭遇到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无效情形的,可以要求出让人予以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如果在起诉或收集证据方面有困难的,可以点击右上角“找个律师”,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