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委托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乙方):
持股公司名称:
注册住址: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甲方与委托保证人签订的年委保字第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同意为委托保证人向(以下称贷款方或承兑方等)申请授信(人民币)万元提供担保,乙方以所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权)%股权(其中持有%,持有 %,
持有%)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追偿的范围。
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委托保证人偿还的全部银行借款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需共同查实上述质押标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申请方应将此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反担保的方式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所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直至《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全部交存到贷款方时止,担保责任方能消灭。如委托保证人不能就《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按时足额交存到贷款方,则乙方持有的委托保证人公司股权(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2、乙方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就本合同书项下的质押股权作出同意质押并放弃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决议,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股权不得再行质押、转让。否则全体股东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保证人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兼并、股份制改造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正,企业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等,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