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商业贿赂的目的不限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社会发展迅猛,市场经济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认为只有在销售或是购买过程中才能进行商业贿赂,很多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将难以界定。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此次修法扩大了商业贿赂的目的范围,认为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一些实施擦边球的行为也能予以规范,增加了打击范围。
新法明确规定了受贿主体的范围。旧法仅仅以“对方单位或个人”简单描述了受贿一方,有的别有用心的交易主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可知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界定。此次将受贿主体扩大至“与交易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并且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