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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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

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商业贿赂与商业送礼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为主体不尽相同。除两罪的行贿主体均是单位的情况下,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指经营者,包括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经济主体。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和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与贿赂对象的法律地位往往是平等的。其动机与目的也比较单一,主要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取得有利的交易条件和机会。而普通贿赂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行贿者与贿赂对象的法律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3、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普通贿赂罪除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中外,还可能发生在任何一种行政管理领域和司法审判领域中。

4、贿赂内容不尽不同,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有财物和非财物的“其他利益”两种,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一种。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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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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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并不涉及商业贿赂,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中,明确将贿赂认定为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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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7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目的,即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贿赂行为。同时,它还在第八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第八条第三款吸收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即“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同时,它在但书内容中做了除外规定,也就是将证明工作人员行为与经营者无关的举证责任给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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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指我方公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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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正当竞争、公平交易,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双方合作、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贿赂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保证:
  
1、对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主要指商业政策、财务报告、销售计划及目标、销售网络、新产品发展项目、客户名单、价格政策、销售政策、本合同及其他协议、以及所有与对方之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客户及顾客相关之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或自身进行利用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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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最近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了新的条款,那么什么是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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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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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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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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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他们公司因为不正当竞争被处罚了,我想咨询一下那个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的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在总则部分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在第三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监督检查的部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主要有两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物价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调查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2)查询、复制资料权。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财物权。对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这既是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之一,也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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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人贿赂上级客户被举报了,现在可能要被处罚,所以问下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案件规定是怎样呢
[律师回复]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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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审查时间
反不正当竞争审查的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能仅有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请求权,将失去实体权利,但仍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失去胜诉权,但仍有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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