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而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30,755,133.61元,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为人民币173,229,700.94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34.67%、46.18%,未达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本次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