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