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在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低价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则债权人可依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若第三人已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应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若第三人已将房地产再转让给其他人,债权人不能依其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第三人与其他人的交易,此时只能要求第三人将出售房地产的所得价款作为替代物返还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