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瑕疵担保的有关内容,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
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
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
一般质量瑕疵:减少价款,修理
种类物可请求更换
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
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
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
两年或从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