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谁来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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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纪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谁来承担责任,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行纪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谁来承担责任?

一、行纪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谁来承担责任

只要是属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的,那么就需要由行纪人来进行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处理各项事物,一般只要出现商品有问题的情况之下,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那么责任就会由行纪人来进行承担,所以,行纪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依法的承担。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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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形成的特征:
一、 产品是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从售出之时起承担担保责任;
二、 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瑕疵是与销出的产品有直接关系,这是销售者的担保责任的基础;
三、 产品的质量瑕疵是否在质量标准以内,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瑕疵是否超出了说明书和规定的标准。
这里指的标准是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对于不是销售者自行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这种约定的标准应有材料加工、制作、使用的具体标准,而且不能低于同类产品的要求。
四、 产品瑕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基于产品的瑕疵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因而必定影响产品销售价值,消费者按正常的市场价取得了产品,却不能达到预期的使用价值,因此,销售者对产品瑕疵的质量担保主要体现在救济方式上。
除了上述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外,广义的产品责任还包括一种特殊责任,就是加害给付,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里所说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加害给付通常都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财产或人身利益的损害。瑕疵担保责任与加害给付责任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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